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宣传部全体工作人员。
二、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班的时间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遇节假日调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考勤登记制度,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考勤登记、管理和监督。
四、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达办公室的,按迟到处理;提前离开办公室的,按早退处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六、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应事先向负责人请示同意后外出,并告知考勤人员予以登记备案。到外地出差或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等公务活动,由本人事先告知考勤人员予以登记备案。
七、工作人员因私事外出不能按时到岗的,应事先向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返回单位时间;负责人同意后,由考勤人员予以登记。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的,视为旷工。
八、到外地履行公务和办私事期间,需要延长时间但本人不能到单位办理延期手续的,电话报负责人同意,并在上班后1日内到考勤人员处补办延期手续。
九、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旷工达1天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或旷工达2天以上的,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讨。
当年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早退或迟到一次扣除0.2分;旷工一天扣除2分。全年没有早退、迟到、请假、旷工者发放全勤奖,奖励10分。
十一、有教学任务的处科级领导干部,以课表为准进行考勤记录,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每人每周不得超过4学时;硕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不得超过6学时。每超1学时,在学期考核总分中扣10分,并累计扣除。非领导职务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参照这一规定执行。周末及晚上休息时间上课不扣分,但不得影响工作。不交课表或伪造课表而私自上课的,上课时间按照旷工处理。
十二、考勤统计结果应当作为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
贵州师范大学宣传部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宣传部全体工作人员。
三、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四、请假原则上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可请事假。
六、事假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正处级干部
正处级干部请(销)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告知交考勤人员登记备案。
(二)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告知考勤人员登记备案。
七、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病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请假一天扣除1分,半天0.5分,以此类推。
九、审批人应当认真审查、审核请假人提出的依据是否真实、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请假的,应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假期。
十、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均认定为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