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氛围,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增强学校的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从大局,服务学校改革发展。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宣传,正面导向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整体安全观,规范审核程序原则;
(三)坚持贴近学校实际、贴近校园生活、贴近师生员工的原则。
第二章 新闻宣传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新闻宣传主要内容
(一)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学校落实中央、省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做法及成效;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新进展、新成就及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的优秀事迹;
(四)学校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采访团,提供新闻通稿、新闻背景材料,接受记者采访,向校外媒体投稿等方式,向新闻媒体发布、发送新闻信息;
(二)通过学校校园网主页、校报、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和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二级网站、微信微博发布学校宣传信息。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管理与新闻稿的撰写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的管理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一)校园网主页、新闻网、学校微博、微信、校报、校园电视、校园广播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网络与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二)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所建立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由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明确一名新闻通讯员,协助校党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同时负责本单位舆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宣传的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由承办(或所在)单位负责新闻稿的撰写,特殊情况由宣传部撰写。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所承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负责新闻稿的撰写。
第四章 新闻宣传报道与审核
第九条 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从事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与校外媒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外宣传。
第十条 校内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的有关工作及活动,如需在校园网主页、新闻网、校报、校园广播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须填写《贵州师范大学宣传报道审查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报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发布。涉及外事活动的新闻稿件,还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布的通知公告、招标采购、公示倡议等内容,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在所建立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发布的新闻宣传内容,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如需接受外媒采访报道,原则上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同意。私自接受采访并发表不当言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要及时收集社会各类媒体对学校有关宣传报道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整理、登记、归档。
第五章 突发、重要事件的报道
第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和重要事件的报道,要在校党委领导下,协调各方,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向校党委汇报同意后方可发布。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要主动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同时密切配合校党委宣传部开展好对内对外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新闻宣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党政发〔20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