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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宣传月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1期

2015年12月28日 15:30  点击:[]

理论宣传月报

 

2015年第12期   总第21

 

贵州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编制           201512

 

 

    录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1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

3.五大发展理念”解读

坚持创新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一 ……………37

坚持协调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二 ……………46

坚持绿色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三 ……………55

坚持开放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四 ……………64

坚持共享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五 ……………68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坚持创新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一

 

任理轩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创新是历史进步的动力、时代发展的关键,位居今日中国“五大发展理念”之首。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创新提到首要位置,指明了我国发展的方向和要求,代表了当今世界发展潮流,体现了我们党认识把握发展规律的深化。用以创新为首的“五大发展理念”引领时代发展,必将带来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根本遵循、注入强劲动力。

 

创新发展居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创新立足传统、突破传统,依托现实、推动变革。创新居于什么位置?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习近平同志对创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崭新概括,具有重大意义。

今日世界,发展面临的最大矛盾仍是供需矛盾,尤其是资源有限性与需求无限性的矛盾。随着人口越来越多,需求越来越大,需求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一矛盾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创新。创新尤其是科技创新成为世界主题、世界潮流、世界趋势。谁都知道创新重要,但究竟重要到什么程度,把它放在什么位置,怎样定位,却见仁见智。把创新放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体现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对国家民族发展根本的深刻体认,在我国几千年治国理政思想史上是第一次,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是第一次;放眼今日世界,把创新放在国家发展如此极端重要位置,放在制订未来五年发展规划理念的首要位置,也是极为少见的。

面对今日世界,只有把创新发展放在我国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才能适应和引领时代发展大势。当今之世,一个国家走在世界发展前列,根本靠创新;一个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根本靠创新。现在,世界范围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信息科技、生物科技、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广泛渗透。世界大国都在积极强化创新部署,如美国实施再工业化战略、德国提出工业4.0战略。我国创新底子薄、创新力量相对不足,赶超世界创新大国的难度不小。这种情况下,是把创新放在核心位置还是一般位置,结果大不一样。把创新放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定决心和历史担当,是党中央在我国发展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决策,凝聚的是立足全局、面向全球、聚焦关键、带动整体、持续发展的国家意志和国家战略。把创新放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就能紧扣世界创新发展脉搏,顺应世界创新发展大势,赶上世界创新发展脚步,从后发到先发、从跟跑到领跑,引领世界创新发展潮流。

纵观中国,只有把创新发展放在我国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才能促进国家长治久安、民族永续发展。现代国家竞争,主要是综合国力竞争,根本是创新能力的竞争。创新兴则国家兴,创新强则国家强,创新久则国家持续强盛。500年来,世界经济中心几度迁移,但科技创新这个主轴一直在旋转、在发力,支撑着经济发展,引导着社会走向。一些欧美国家抓住蒸汽机革命、电气革命和信息技术革命等重大机遇,跃升为世界大国和世界强国。相形之下,因一次次错过世界科技革命浪潮,我国由全球经济规模最大的国家沦为落后挨打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是历史的教训、民族的悲哀。我们必须充分吸收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立足新的历史起点,面对新的现实挑战,确立创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已成为决定我国发展前途命运的关键、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关键、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的关键。把创新放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仅可以巩固已有发展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且能够推动国家持续健康发展、民族和谐发展,在更好基础、更高层次上,更有信心、更有决心、更有能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立足全局,只有把创新发展放在我国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才能实现认识把握创新规律的新飞跃,促进各项事业向更高层次迈进。理念具有根本性、整体性和长久性,理念变化将带来根本变化、整体变化和长远变化。把创新放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必然给发展全局带来根本变化、整体变化、长远变化。通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和中国发展史,不仅一直存在创新规律,而且一直受创新规律支配。创新的本质特征在于革故鼎新,在政治上主要是改造旧世界、建设新世界;在经济上主要是提高传统生产要素的效率、创造新的生产要素、形成新的要素组合,为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在思想文化上主要是弘扬传统精华、克服传统弊端,提出新思想、新观念、新学说、新风尚,创立新体系、新学派、新方法、新文风。把创新放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就能使全党对创新规律的认识把握达到新境界,使各行各业对创新规律的认识把握达到新高度,推动我国发展全局发生根本变化、整体变化和长远变化,把我国建设成为经济强国、创新大国,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把创新发展放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是因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核心位置”与“第一动力”相辅相成、交相辉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等重大论断,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创新的理论的最新成果,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重要思想的创造性发展,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宝库。

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决定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面貌。创新尤其是全面创新是涉及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全要素、全系统、全方位变革。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对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全局具有深刻影响、强大推力。思想理论创新属“脑动力”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也是各类创新活动的思想灵魂和方法来源。制度创新属“原动力”创新,是持续创新的保障,能够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也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核心是国家治理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科技创新属“主动力”创新,是全面创新的重中之重。文化创新本质上是“软实力”创新,培植民族永葆生命力和凝聚力的基础,为各类创新活动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这四大创新标识出我国发展的创新思路、创新方向。当前,创新发展致力于促进我国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发展动力从主要依靠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转向主要依靠创新驱动。不难想象,这四大创新连同其他方面创新一起“发力”、一起“给力”,我国发展全局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一个什么样的面貌。

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决定发展的速度、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现代发展的一大特点是,自然资源越用越少,创新要素越用越多。我国经济规模虽然很大,但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少,走以土地、劳动力、资本等为主导的传统发展之路已行不通,必须依靠创新尤其是科技创新,走创新发展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破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避免出现“阿喀琉斯之踵”现象。当前,我国面临经济下行压力,说到底归因于创新乏力、创新不足。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也好,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也罢,离开创新都没有出路,都寸步难行。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从中低端迈向中高端、创造新常态下的新优势,根本出路在创新。只有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发展动力不足、发展方式粗放、产业层次偏低、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等急迫问题;才能增强我国发展能力,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开拓广阔空间,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决定我国赶超世界先进科技水平的能力和实力。科技创新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各类创新中最核心最关键的创新。创新能否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关键在科技创新;创新能否解决当前需求无限性与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持续增加要素有效供给并形成高效组合,不断提高生产力,关键也在科技创新。习近平同志指出:“谁牵住了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谁走好了科技创新这步先手棋,谁就能占领先机、赢得优势。”现在,我国需要高端技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但引不进、买不来,只能靠我们自己创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在国际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和我国发展动力转换的形势下,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这两个“更多”、一个“创新驱动”、一个“先发优势”、一个“引领型发展”,成为未来五年创新发展的指标性要求。这就需要依靠创新汇聚融合高端要素,培育我国经济发展新动力;依靠创新培育发展高端产业,构建我国经济发展新优势;依靠创新打造形成创新高地,拓展我国经济发展新空间;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树立战略和前沿导向,推动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技术突破;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快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坚持全球视野,推进开放创新,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支撑。

 

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把创新发展放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功能作用,归根结底依靠上下同心、全社会一起努力,推动创新发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树立崇尚创新的发展观。理念引领观念,观念引导行动。树立崇尚创新的发展观,要求我们把认识和行动凝聚到创新发展上,形成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共识。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更加注重抓宏观、抓战略、抓前瞻、抓基础、抓环境、抓监督,在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中,把科技创新等作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优先考虑;加大投入,提高创新资源的集聚能力和使用效率,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创新,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投入的新格局,扩大创新创业投资规模。要求强化创新的法治保障,培育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要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我们每一个人摒弃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创新发展的思路做法,用创新发展理念解决发展问题、挖掘发展潜力、培植发展优势、开拓发展境界。

把人才作为支撑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创新归根到底是人才创新,创新驱动归根到底是人才驱动,人才是支撑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为此,应推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高精尖缺”导向,着力发现、培养、集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实施更加开放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更大力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大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让他们充分释放创新发展的才能和潜能。

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崇尚创新,国家才有光明前景,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创新发展是全民参与、全民推动的宏伟事业。弘扬创新文化,倡导敢为人先、勇于冒尖的创新精神,使创新成为全社会的一种价值导向、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生活习惯。激活民间智慧和创造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最大程度地释放全社会创新潜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形成人人崇尚创新、人人渴望创新、人人皆可创新的社会氛围。中国人民是勤劳勇敢、聪明智慧的,也是富于创新创造精神的。只要中国人民心往创新上想、劲往创新上使,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将在亿万人民的创新创造中梦想成真、梦圆世界!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18日 07 版)

 

 

坚持协调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二

 

任理轩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当今中国,处理复杂经济社会关系如同弹钢琴,统筹兼顾各方面发展如同指挥乐队,只有协调,才能奏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交响曲、民族伟大复兴进行曲。“五大发展理念”把协调发展放在我国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补齐短板、缩小差距,努力推动形成各区域各领域欣欣向荣、全面发展的景象。协调发展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协调发展理论的创造性运用,是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为理顺发展关系、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效能提供了根本遵循。历史必将证明,把握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做到协调发展,我国发展之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协调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行稳致远

 

协调与失衡相对立。历史上,失衡的发展、失衡的体制使一些国家落入“陷阱”、陷入灾难。协调发展理念,是认识把握协调发展规律提出来的,是总结中外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教训提出来的,是正视我国发展存在的不平衡问题提出来的,目的在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行稳致远。

    协调发展吸取世界发展经验教训,是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有效之举。发展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需要各方面、各环节、各因素协调联动。需求无限性与供给有限性的矛盾、此消彼长或此强彼弱的矛盾、发展慢与发展快的矛盾长期存在。消弭这些矛盾,既要推进发展,又要搞好协调,实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这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求发展、谋发展,但发展从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发展进程从来不会一帆风顺,总要遇到这样那样的麻烦和陷阱,最棘手的是“中等收入陷阱”。二战结束不久,许多国家和地区进入中等收入发展阶段,协调好的国家和地区跨过了“中等收入陷阱”,协调不好的国家则落入了“中等收入陷阱”,难以进入高收入发展阶段。拉美一些国家已在“中等收入陷阱”里受困挣扎长达数十年。它们除了经济发展停滞不前,还饱受就业困难、贫富分化、社会动荡、腐败多发、贫民窟乱象、公共服务短缺等的困扰。因此,发展均衡与否、协调与否,成为衡量世界各国能否可持续发展的一把尺子、一道杠杠。习近平同志指出,“对中国而言,‘中等收入陷阱’过是肯定要过去的”。树立协调发展理念,坚持协调发展,是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一大法宝。有了它,就能补短板、强整体、破制约,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促进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协同配合、均衡一体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铺路架桥。

协调发展增强发展整体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举。办成一件事,需要协调;推进一项事业,需要协调;成就一番伟业,更需要协调。协调是成事成功的一大规律、一把“金钥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的一大核心理念。当前和今后五年,我们的中心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小康,重在“全面”,难在“全面”。这个“全面”,既要城市繁荣,也不让农村凋敝;既要东部率先,也要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既要物质丰裕,也要精神丰富;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现在,一些地方存在的只要城市这一头而丢了农村那一头、只有经济增长而无生态改善、只鼓了钱袋子而空了脑瓜子等现象,都不符合全面小康要求,也不是人们理想的幸福生活图景。要“全面”,就得协调。“全面”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协调出来的。协调就得统筹兼顾、注重平衡、保持均势,把分散的部分系统化,把发散的局部功能整体化,把薄弱区域、薄弱领域、薄弱环节补起来,形成平衡发展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只有牢固树立协调发展理念,坚持协调发展,才能解决我国发展中存在的区域、城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不协调问题,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同时提升国家软实力,不断增强发展的整体效能,进而全面建成让人民满意的小康社会。

协调发展彰显发展规律性,是提高把握发展规律能力的科学之举。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因素和领域构成的“有机体”,“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有机整体论、交互作用论、合力论等,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习近平同志指出,“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必须“着力提高发展的协调性和平衡性”,强调要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发展,提高发展的协调性和平衡性。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化和具体化,是促进当代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创新理论,是当代中国切实管用的协调发展观。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协调发展的重要论述,“向中央基准看齐”,提高认识发展规律和协调发展规律的能力,提高按协调发展规律办事、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水平。

 

促进区域、领域、两个文明平衡发展

 

协调与整体关系密切。协调的范围是整体,协调的方式是发挥整体效能,协调的目的是增强发展的整体性。作为发展理念,协调有其明确内涵和要求,主要是着力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整体功能最大化。

协调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要求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做到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这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原则。

坚持区域协同、城乡一体发展。协调要求区域平衡,实现区域整体平衡发展。我国国土辽阔,不同地区之间自然条件不同、资源禀赋各异、历史基础有别,因而长期存在较大发展差距。这就需要统筹东中西、协调南北方,继续实施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加快构建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受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由于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城乡差距较大,有的地方“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有的地方市民满意、农民失意。这就需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了,我国发展就有了崭新的空间布局、合理的利益格局,就会获得广阔发展空间和充足发展后劲。

坚持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同步发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协调要求各领域整体平衡,着力推动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等领域的整体平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相形之下,社会建设比较滞后,出现“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集中精力把经济搞上去是必要的,但在经济总量做大以后则要注意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平衡,否则就会出现“中等收入陷阱”“阿喀琉斯之踵”等病灶,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这就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做好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和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工作,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同时必须看到,维护发展成果需要强大的国防能力、稳定的发展环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是唇齿相依的两个方面。现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延缓和抑制国防建设。特别是当今世界还很不安宁,没有强大的国防,就不可能顺利进行经济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和维护人民利益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这就要求把国防建设深深根植于国家经济社会母体,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既使国防建设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中获得更加深厚的物质支撑和发展后劲,也使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从国防建设中获得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协调要求“身”“心”系统平衡,大力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坚持两个文明并重。对于两个文明协调发展,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实际上物质文明这一手抓得比较硬、精神文明这一手抓得比较软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地方把GDP增长作为硬指标,把丰富人们精神世界作为软约束,在发展中只注重提升经济实力,忽视思想文化建设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这就需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两轮驱动、双翼共振,促进“硬实力”和“软实力”一起增强;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历史一再证明,人民有信仰,民族才有希望,国家才有力量。当前,必须坚持用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引导人们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更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将协调发展贯穿于发展各方面全过程

 

以协调发展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协同意识、补短意识,把协调发展贯穿于发展各方面、全过程,让协调出动力、出生产力、出合力。

增强大局意识,提高发展系统性。当今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多,各领域各层次之间关联互动越来越紧密。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准确把握客观实际,真正掌握规律,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局中思考、在大局中行动,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用系统的、普遍联系的观点和方法推动工作、处理关系。这就需要我们跳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识大体、谋大事、顾大局,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勇于动自己的“奶酪”,摆脱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的束缚与羁绊,真正从国家整体利益、人民长远利益出发开展工作、推动发展,提高发展的系统性。

增强协同意识,提高发展耦合性。协调发展内在地要求协同发展,凝聚发展合力。习近平同志强调,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项改革都会对其他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每一项改革又都需要其他改革协同配合。对涉及面广泛的改革,要同时推进配套改革,聚合各项相关改革协调推进的正能量。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各项改革发展举措的关联性、耦合性,树立“双赢”“多赢”“全局赢是最大的赢”“整体赢是最好的赢”的观念,摒弃“零和”思维,走出“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误区,克服“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甚至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陋习,多些“雪中送炭”、多些和衷共济,使各项改革发展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共振效果。

增强补短意识,提高发展均衡性。“补厥挂漏,俾臻完善”。补短板对于协调发展至关重要。“木桶效应”告诉我们:一只木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必须全力做好补齐短板这篇大文章”。做好补齐短板这篇大文章,要增强补短意识,认识到补短板也是谋发展促发展,也是调整比例、优化结构,增强后发优势、培植发展后劲。补齐短板意味着协调成功、整体增效。下决心优先解决涉及发展全局的那些“心头之患”,补齐补牢可能导致改革发展功亏一篑的那些短板;把补短板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加强研判,防止出现新的短板,不断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均衡性。“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牢固树立协调理念,坚持协调发展,与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起,必将引领我们向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稳步前进。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21日 07 版)

 

 

 

坚持绿色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三

 

任理轩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绿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今天,绿色更代表了美好生活的希望、人民群众的期盼。民有所呼,党有所应。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作为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理念,作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将指引我们更好实现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人与自然和谐,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科学发展理念

 

理念作为思想理论的“头”,是规律性认识的凝练与升华。绿色发展理念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的创新理念,是深刻体现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重大理念。

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科学发展理念。科学发展理念是理性反思时代问题得出的科学结论。当今中国,多年经济高速增长铸就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奇迹”,也积累了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矛盾和问题是:资源环境承载力逼近极限,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习近平同志强调,单纯依靠刺激政策和政府对经济大规模直接干预的增长,只治标、不治本,而建立在大量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基础上的增长则更难以持久。粗放型发展方式不但使我国能源、资源不堪重负,而且造成大范围雾霾、水体污染、土壤重金属超标等突出环境问题。种种情况表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大瓶颈制约是资源环境,最大“心头之患”也是资源环境。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价值取向,以绿色低碳循环为主要原则,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本抓手。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体现了我们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科学把握。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是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消除党和人民“心头之患”的必然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准确把握世界生态文明发展潮流的科学发展理念。科学发展理念是准确把握时代的思想结晶,是时代精神的内核。当今时代,“环球同此凉热”,各国已成为唇齿相依的生态命运共同体。一个时期以来,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臭氧层破坏、化学污染、总悬浮微粒超标以及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日益严重,全球生态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胁。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发展潮流所向,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人民的共识。我们党对此有着深刻体认。习近平同志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以此为认识基点,我们党不但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系统的顶层设计与具体部署,而且将其上升到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鲜明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在这样的高度定位生态文明建设,并将绿色发展作为理念写入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这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史上是第一次,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执政党中也是少见的,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的胸怀视野,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作为负责任大国执政党的使命担当。为维护全球生态安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绿色经济规则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积极参与国际绿色科技交流。在最近召开的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上,习近平同志向与会各国领导人介绍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与实践,着重强调绿色发展理念,得到普遍认可和赞誉。

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科学发展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建立在深入认识把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立足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使命,洞悉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跃迁的发展大势和客观规律,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凝聚形成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创新发展。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科学揭示生态兴衰决定文明兴衰的发展规律,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与时俱进;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为马克思主义自然生产力理论注入新的时代内涵;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并从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系统论述、提出明确要求。在这些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成为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理念集合体。其中,绿色发展理念与其他四大发展理念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最新成果,具有重大意义。

 

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发展理念具有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绿色发展理念作为我们党科学把握发展规律的创新理念,明确了新形势下完成第一要务的重点领域和有力抓手,为我们党切实担当起新时期执政兴国使命指明了前进方向。

推进绿色富国。富国为强国之基,资源环境为富国之本。绿色发展理念鲜明提出绿色富国的重大命题,彰显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富国之道的科学把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当今时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最有前途的发展领域;节能环保产业是方兴未艾的朝阳产业,我国在这方面潜力巨大,可以形成很多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绿色发展、绿色富国,将促进发展模式从低成本要素投入、高生态环境代价的粗放模式向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双轮驱动模式转变,能源资源利用从低效率、高排放向高效、绿色、安全转型,节能环保产业将实现快速发展,循环经济将进一步推进,产业集群绿色升级进程将进一步加快,绿色、智慧技术将加速扩散和应用,从而推动绿色制造业和绿色服务业兴起,实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综合来看,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动力,成为推动中国走向富强的有力支撑。

推进绿色惠民。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必先惠民。绿色发展理念以绿色惠民为基本价值取向,彰显了我们党对新时期惠民之道的深刻认识。习近平同志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一头连着社会和谐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障民生,改善生态环境就是改善民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质量在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但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质量还不尽如人意,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一块短板。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突出的民生问题,搞不好还可能演变成社会政治问题,“这里面有很大的政治”。坚持绿色发展、绿色惠民,为人民提供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是我们党新时期增进民生福祉的科学抉择。

推进绿色生产。绿色生产方式是绿色发展理念的基础支撑、主要载体,直接决定绿色发展的成效和美丽中国的成色,是我们党执政兴国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面对人与自然的突出矛盾和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只有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才能走出一条经济增长与碧水蓝天相伴的康庄大道。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就是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绿色产业包括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绿色服务业等,致力于提供少污染甚至无污染、有益于人类健康的清洁产品和服务。发展绿色产业,要求尽量避免使用有害原料,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材料和能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加强废弃物处理,促进从产品设计、生产开发到产品包装、产品分销的整个产业链绿色化,以实现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良性循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建设美丽中国。“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引领执政兴国伟业的发展理念,既立足当下、规划现实蓝图,又着眼长远、勾勒未来规划。习近平同志指出,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绿色正在装点当代中国人的新梦想。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美丽中国为奋斗目标,不仅明确了我国当前发展的重要目标取向,而且丰富了中国梦的美好蓝图。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为当代中国人和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是新时期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大责任和使命。为此,我们党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和践行,将为建设美丽中国插上腾飞的翅膀,使包含美丽中国这一重要内容的中国梦飞得更高、飞得更远。

 

绿色发展人人有责、人人共享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绿色发展理念洞悉发展规律、深察民生福祉、彰显执政担当,是全体人民在发展问题上的“最大公约数”之一。绿色发展人人有责、人人共享,要求我们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上实现全面刷新和深刻变革,在身体力行中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形成绿色价值取向。价值取向决定价值标准和价值选择,是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什么是绿色价值取向?习近平同志关于“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关系三个言简意赅的重要论断,对此作了生动阐释和系统说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调优美的生态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社会财富,凸显了生态环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强调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要把生态优美和经济增长“双赢”作为科学发展的重要价值标准。“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强调绿水青山是比金山银山更基础、更宝贵的财富;当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冲突时,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优先选择。坚持绿色发展,需要我们形成绿色价值取向,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绝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形成绿色思维方式。思维方式是理念的延伸和具体化,直接影响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分析和判断,影响人们认识和实践的成效。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要求我们形成绿色思维方式。具体说来,应形成“绿色”问题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影响绿色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入分析思考,着力解决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中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形成“绿色”创新思维,用新方法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新问题,克服先污染后治理、注重末端治理的旧思维、老路子;形成“绿色”底线思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既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顾及子孙后代的需要,不突破环境承载能力底线;形成“绿色”法治思维,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绿色发展,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引领、规范、促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形成“绿色”系统思维,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中来把握,把绿色发展作为系统工程科学谋划、统筹推进,避免顾此失彼、单兵突进。

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绿色生活方式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体现我们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同度、践行力,对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最终实现具有基础意义、关键作用。习近平同志要求,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也就是说,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绿色发展,人人应为。这个“应为”,就是倡导和践行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需要我们坚持节约优先,强化集约意识,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形成节约集约的行动自觉;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推广绿色服装、提倡绿色饮食、鼓励绿色居住、普及绿色出行、发展绿色旅游,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不合理消费。促进生活方式绿色化,时时可做、处处可为。大到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产品,小到减少塑料购物袋、餐盒等一次性用品使用,以至随手关灯、拧紧水龙头,都是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都是在为绿色发展作贡献。绿色发展是理念,更是实践;需要坐而谋,更需起而行。只要我们坚持知行合一、从我做起,坚持步步为营、久久为功,就一定能换来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就一定能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赢得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美好未来。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22日 07 版)

 

 

 

坚持开放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四

 

任理轩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中国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同志把开放发展作为引领我国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向世界表明中国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上,中国经济发展将继续为世界带来巨大的正面外溢效应。开放发展理念为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质量和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提供了行动指南,必将进一步拓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发展道路,进一步拓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发展空间,也将进一步拓展世界经济发展空间。

 

引领我国对外开放领域深刻变革的科学理念

 

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开放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当今世界和我国发展大势,直面我国对外开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体现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对外开放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开放发展是准确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的先进理念。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基础和条件发生深刻变化,对外开放面临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从国际看,世界经济进入深度调整期,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各国既需要携手应对发展问题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各种挑战,又存在抢占科技制高点、整合全球价值链、重构国际经贸规则的激烈竞争。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经济增长重要引擎,肩负更多的国际责任和期待。同我国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的新角色相比,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总体不够高的矛盾非常突出。只有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才能更好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世界潮流,才能有效应对发达国家再工业化以及TPP、TTIP等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带来的挑战。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表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任务更加紧迫。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好内涵发生深刻变化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用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开放发展理念正是在深入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所倡导的对外开放,不是对过去做法的简单重复,而是要以新思路、新举措发展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既立足国内,充分发挥我国资源、市场、制度等优势,又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与世界各国互利共赢、共享发展成果。

开放发展是深化认识发展规律的科学理念。习近平同志指出:“各国经济,相通则共进,相闭则各退。”一语道破世界经济发展规律。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导致落后,这已为古今中外的发展实践所证明。这一发展规律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表现得尤为明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浪潮风起云涌,生产的国际化程度空前提高,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发布的一份报告,全球有13个经济体实现了持续25年以上的高速增长,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实行对外开放。我国同样是开放发展的受益者。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我国顺利实现了从贫穷落后大国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的飞跃。开放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威力,是因为它符合以扩大市场、深化分工、发挥优势推动经济发展的规律。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经济加速融合的当今时代,只有打开国门搞建设,把一国发展置于广阔的国际空间来谋划,才能获得推动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技术、资源、市场、人才乃至机遇和理念,才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创造更多社会财富。开放发展理念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抓住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的关键,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开放发展理念引领对外开放领域深刻变革。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开放发展理念,赋予开放发展以富有当今时代特色、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符合我国发展要求的深刻内涵,必将引发对外开放领域的深刻变革。开放发展带动创新、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是其他四大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联通国内国际的纽带桥梁,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源和试验场。只有坚持开放发展,才能在国际比较和竞争中推进创新、培养人才,使创新发展获得新动能;才能在开拓国际市场中发挥国内国际经济联动效应,使协调发展获得新空间;才能在主动参与全球可持续发展中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使绿色发展获得新活力;才能在不断扩大同各国互利合作中实现我国更好发展,使共享发展获得新基础。贯彻落实开放发展理念,我国对外开放必将实现质的提升,迈出建设开放型经济强国的新步伐。开放发展是观念、是体制、是格局,不仅将引领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深刻变革,也将推动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合作共赢事业。

 

 

 

 

坚持共享发展——“五大发展理念”解读之五

 

任理轩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人共建、人人共享,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把共享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明发展价值取向,把握科学发展规律,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共产党宗旨、科学谋划人民福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发展理念。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我国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对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发展提出了目标要求和行动准则,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最深厚的伟力。

 

关系13亿多人福祉的科学发展理念

 

能否实现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关系执政党性质和命运。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突出人民至上,致力于解决我国发展中共享性不够、受益不平衡问题,彰显了中国化当代化大众化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

环顾当今世界,只有推进共享发展,才能促进国家安定、民族团结,引领时代发展。发展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源自对发展实践的总结、反思和超越。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在共享发展方面既积累了有益经验,也有过深刻教训。从教训看,一些国家在发展中不注重共享,一部分人的“获得感”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失落感”甚至“被剥夺感”基础上,造成不同社会群体对立,甚至社会被撕裂,国家内斗不断,民族纷争不止,内耗效应使这些国家的发展步履异常沉重。从经验看,随着对经济增长没能带来贫困人口减少这一现象的反思,国际上提出了“基础广泛的增长”“分享型增长”“亲穷人的增长”“包容性增长”等理念。这些理念及其实践,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共享发展理念,正是对这些经验教训的借鉴和超越。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建设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事业,国家发展过程也是全体人民共享成果的过程。”“中国执政者的首要使命就是集中力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便是人民至上、共建共享的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共享发展,我们的国家就会安定、民族就会团结、人民就会满意;我国发展就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引领时代发展潮流。

放眼奋斗目标,只有坚持共享发展,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发展理念服务奋斗目标,伟大的奋斗目标需要科学的发展理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今天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力以赴推进的执政兴国大业、伟业。要成大业、铸伟业,离不开共享这一科学发展理念。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第一个百年目标来看,到202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但仅有“总值”和“人均”的小康并不是全面的小康,一部分人“被小康”会损害全面小康的价值底色、降低全面小康的实际成色。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不能一边宣布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另一边还有几千万人口的生活水平处在扶贫标准线以下,这既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满意度,也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认可度。”全面小康是人人共享、不让一个人掉队的小康,这正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所在、攻坚所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按照共享发展理念谋篇布局,实现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尤其要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甩掉贫困帽子。再展望第二个百年目标、展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坚持共享发展,让人人都有获得感、人人增强幸福感依然是基本要求。让13亿多中国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我们党努力奋斗的核心要义、立场情怀,是评判奋斗目标实现与否的第一标尺。

聚焦理论创新,只有实行共享发展,才能更好推进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中国化当代化大众化。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既要回答发展动力、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布局等问题,更要回答发展为什么人、发展成果由谁享有问题,从而系统把握发展规律。发展成果由谁享有,体现发展价值取向,是发展观中最具根本意义的问题。“五大发展理念”主题主旨相通、目标指向一致,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体。在这一理念集合体中,共享发展理念旗帜鲜明地回答了发展成果由谁享有的问题,那就是由全体人民共享、由13亿多中国人共享。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深刻阐明了共享发展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就是把实现13亿多中国人的幸福作为目的和归宿的发展。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共享发展的合目的性有机统一起来,揭示不同发展理念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构成一个系统化的逻辑体系,使“五大发展理念”成为引领发展实践、开创美好未来的一面旗帜。共享发展理念是把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与当今中国实际、时代潮流、群众期盼紧密结合起来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关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坚持和发展,进一步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中国化当代化大众化,使我们对发展规律的认识跃升到新境界。

 

建设公正社会,促进共享发展

 

共享不只是理想,而有实实在在的内容。这就是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以推进扶贫脱贫、缩小收入差距为抓手,以推进区域、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以推进共同富裕为目标。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与公平正义互为依托、相辅相成。没有共享谈不上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更不可能共享。共享要求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体现统筹兼顾、追求普遍受益,这样的发展状态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的。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阐明了公平正义与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我们在促进共享发展时必须抓住“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这个关键和要害。抓住公平正义,就抓住了影响共享发展的症结,找到了促进共享发展的良方,牵住了走向共享发展的“牛鼻子”。新形势下,只有着眼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重效率轻公平、重城市轻农村、重GDP轻民生、重“做大蛋糕”轻“分好蛋糕”等观念,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才能有效促进共享发展。

推进扶贫脱贫,缩小收入差距。共享不是搞平均主义,共享承认差距,但要求把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止贫富悬殊,尤其要努力消除贫困。目前,我国消除贫困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贫困人口脱贫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促进共享发展最基本的要求。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兑现这个承诺,必须按照习近平同志要求的那样“立下愚公移山志,咬定目标、苦干实干”,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等问题,采取过硬、管用的举措啃下脱贫这块“硬骨头”,打赢脱贫这场攻坚战。在推进扶贫脱贫的基础上,还要乘势而上,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还比较大。收入差距不缩小,共享发展就缺乏稳固的根基。我们必须在不断做大“蛋糕”的同时把“蛋糕”分好,形成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符合共享发展方向的收入分配格局。

推进区域、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共享享有什么?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党和政府为满足人民群众共同需求而提供的、使社会成员共同受益的各种服务,必须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发展方向。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把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当前,受发展水平制约,我国东中西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尤其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财力相对有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影响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共享发展,就要着眼全体人民,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紧盯薄弱地区和困难群体补短板,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让全国各地基本均等、全体人民普遍受惠。

推进共同富裕目标逐步实现。共享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是要消除贫富悬殊、避免两极分化,其方向和目标是共同富裕。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执政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为了一部分人、少数人的利益。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是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使全体人民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而实现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习近平同志强调:“面对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我们不能有丝毫自满和懈怠,必须再接再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共享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但也应认识到,从共享走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过程,任重而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天,我们促进共享发展,既要明确方向和目标,也要把握好阶段性特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走向共同富裕。

 

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

 

共享需要共建,共建为了共享。只有牢牢把握共建与共享的辩证法,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良好环境,以共享引领共建、以共建推动共享,才能厚植发展优势、凝聚发展伟力、提升发展境界。

在创新制度、引导舆论中营造共建共享良好环境。共建的动力能不能增强,共享的水平能不能提高,有赖于良好的社会环境。抓社会环境,关键是抓制度环境和思想舆论环境。抓制度环境,就要认真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利于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问题,哪里有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要进行改革,通过创新制度安排保障人人参与的权利、提供人人尽力的机会,让人人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抓思想舆论环境,就要通过理论武装让领导干部认识到,共享发展关乎发展成败、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党的执政地位、关乎国家长治久安,使领导干部真正把思想认识摆端正、搞对头;通过广泛宣传引导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亿万人民理所当然是享有者,也理所当然是建设者,只有众人拾柴才能火焰高,只有众人划桨才能开大船。舆论引导和制度创新这一柔一刚同向同时发力,就能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

在增强素质、提升能力中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共享发展能不能为发展聚力、让人民满意,考验党的执政水平,考验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素质和能力。新理念要求有新作为,新作为依靠过硬素质和能力。如果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与共享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工作中就会无所适从,出现不会为、不善为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领导干部推动发展,头脑里要始终有共享这个理念,心里要始终有人民这个概念,以人民为中心、以百姓心为心,有利于共享发展的坚决去做,不利于共享发展的坚决不做;加强学习调研认清“时”、把握“势”,加强实践历练掌握“几把刷子”,在推动共享发展上有新思路、新举措,以共享为标杆来衡量与检验实际工作,瞄准影响共享发展的障碍与问题发力,使发展更具有公平性、普惠性,使全体人民在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更强幸福感。

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中共同推进国家建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没有共建就没有共享。坚持共享发展,既追求人人享有,也要求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和个人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今天的中国,虽然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但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人均GDP水平、科技教育水平还是生态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较大差距。即使将来经济总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我国的人均GDP也还不高。我们没有任何理由骄傲自满,我们每个人都不应企望坐享其成。共享不是不劳而获,要共享首先要共建、要共同奋斗。“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每个人都应秉持“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精神,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有梦想、讲担当、重奋斗,为国家为民族也为自己放射生命的光和热。

今天的中国,正一步步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但仍需拔钉抽楔、披荆斩棘;今天的中华民族,正一步步接近民族复兴的目标,但仍需居安思危、困知勉行。只有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让“五大发展理念”成为攻坚克难的强大思想武器,让13亿人民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中国的发展才能拥有来自科学理念的强大威力、来自人民群众的雄厚伟力,才能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开拓新境界。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24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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